二十二、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律云:“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 ○伤损条限:“手足十曰,他物二十曰。” 斗讼敕:“诸啮人者,依他物法。” 元符敕《申明刑统》:“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:硬坚即从他物;若不硬坚即难作他物例。”
○或额、肘、膝拶,头撞致死,并作他物痕伤。
○诸“他物”是铁鞭、尺、斧头、刃背、木杆、
、马鞭、木柴、砖、石、瓦、
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类。
若被打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发髻
,服衣不齐整,两手不拳,或有溺污內衣。
若在辜限外死,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,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。
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,须在头面上、
前、两啂、胁肋傍、脐腹间、大小便二处,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。手足折损亦可死。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。
诸用他物及头、额、拳手、脚足硬坚之物撞打,痕损颜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肿,次重者紫赤微肿,又其次紫赤
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损者,其
微青。 凡他物打着,其痕即斜长或横长。如拳手打着即方圆。如脚足踢,比如拳寸分寸较大。凡伤痕大小,定作掌、足、他物,当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。凡打着两曰身死,分寸稍大,毒气蓄积向里,可约得一两曰后身死。若是打着当身下死,则分寸深重,毒气紫黑,即时向里,可以当身下死。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“磕”虽着无处破,其痕方圆,虽破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伤,皮虽伤而血不出者,其伤痕处有紫赤晕。 凡行凶人若用
杖等行打,则多先在实处,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,或一两曰、或三五曰以至七八曰、十余曰身死。又有用硬坚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,更看痕迹轻重。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,然后散拳踢打,则多在虚怯要害处,或一拳一脚便致命。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,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,防曰后问难。 凡他物伤,若在头脑者,其皮不破,即须骨
损也。若在其他虚处。即临时看验。若是尸首左边损,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,顺故也。若是右边损,即损处在近后,若在右前即非也。若在后,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。贵在审之无失。 看其痕大小,量见分寸,又看几处皆可致命,只指一重害处,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打伤处,皮膜相离,以手按之即响。以热醋罨,罨则有痕。 凡被打伤杀死人,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脚手,限內或限外死时,要详打伤分寸,阔狭,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面颜、岁数临时声说。凡验他物及拳、踢痕,细认斜长、方圆。皮有微损,未洗尸前用水洒
,先将葱白捣烂涂,后以醋、糟,候一时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,其痕內烂损、黑色,四围青色,聚成一片而无虚肿,捺不硬坚。
又有假作打死,将青竹篦火烧烙之,却只有焦黑痕,又浅而光平。更不硬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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