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经丰传卷六 小过
小过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(1)。 (1)飞鸟遗其音声,哀以求处,上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。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 《彖》曰:小过,小者过而亨也(1)。过以“利贞”与时行也(2)。柔得中,是以“小事”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“不可大事”也(3)。有“飞鸟”之象焉(4)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上逆而下顺也(5)。 (1)小者谓凡诸小事也,过于小事而通者也。 (2)过而得以利贞,应时宜也。施过于恭俭,利贞者也。 (3)成大事者,必在刚也。柔而浸大,剥之道也。 (4)不宜上,宜下,即飞鸟之象。 (5)上则乘刚,逆也;下则承
,顺也。施过于不顺,凶莫大焉;施过于顺,过更变而为吉也。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过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 初六:飞鸟以凶(1)。 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不可如何也? (1)小过,上逆下顺,而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无所错足,飞鸟之凶也。 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无咎(1)。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臣不可过也。 (1)过而得之谓之遇,在小过而当位,过而得之之谓也。祖,始也,谓初也。妣者,居內履中而正者也。过初而履二位,故曰“过其祖”而“遇其妣”过而不至于僣,尽于臣位而已,故曰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” 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(1)。 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“凶”如何也? (1)小过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过也。居体下之上,以
当位,而不能先过防之,至令小者或过,而复应而从焉。其从之也,则戕之凶至矣。故曰“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”也。 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(1)。 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位不当也。“往厉必戒”终不可长也。 (1)虽体
爻,而不居其位,不为责主,故得无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。以其不能过,故得合于免咎之宜,故曰“弗过遇之”夫宴安酖毒,不可怀也,处于小过不宁之时,而以
居
,不能有所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
于物,物亦弗与,无援之助,故危则必戒而已,无所告救也。沈没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“勿用永贞”言不足用之于永贞。 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
(1)。 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已上也(2)。 (1)小过,小者过于大也。六得五位,
之盛也。故密云不雨,至于西郊也。夫雨者,
在于上,而
薄之而不得通,则蒸而为雨。今艮止于下而不
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则不雨也;小过
不上
,亦不雨也。虽
盛于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极也,五极
盛,故称公也。弋,
也。在
者,隐伏之物也。“小过”者,过小而难未大作,犹在隐伏者也。以
质治小过,能获小过者也,故曰“公弋取彼在
”也。除过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云未能雨也。 (2)
已上,故止也。 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(1)。 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已亢也。 (1)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,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?飞而不已,将何所讬?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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