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放宽历史的视界 下章
明《太宗实录》中的年终统计(2)
 李老博士所称“官僚主义”非仅官僚作风。既称主义则必有思想上及信仰上的凭借。笔者根据李老著作及谈吐,综录这些思想上的因素,约有下列数端:(1)官僚主义自视自然法规,业已被其网罗无余。如以“褒贬”写历史,作为千古定论,墨守“原始的假说”即出于这种自満的成分。和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自然法规,须不断地研究,不断地发现,才能不断地展开,迥然不同。(2)与‮国中‬君主制度不能分离。‮国中‬君主制度带有宗教色彩,和欧美的“政教分离”的宗旨不同。如群臣称皇帝的文书为“圣旨”皇帝的面目为“天颜”发言则为“玉音”也就是假借自然法规的至美至善,做人间组织的主宰。因之君臣务必合作,融和为一体。強有力的君主,以官僚为其工具;柔弱的君主,则成为群臣的工具而不能自拔。因其如此,文官组织的权威,才有道德的陪衬,官僚的措施,也不容辩驳,相当于自然法规。(以上万历与群臣不协,才成为朝代的危机,以致两败俱伤。)(3)此种制度施行时,必借力于思想上假设的成分。例如十岁儿童的皇帝,被耆老重臣称为“君父”在明朝亦不设摄政。皇帝为愚顽,群臣仍称之为睿智,皇帝为暴,群臣仍称之为慈爱。这也就是说:理想的至美至善,尽力使之可能,如真不可能时,则假设其为可能。有时宁可在实质上打折扣,而不放弃其形式。甚至以仪礼代替行政,以表面文章代替实质。(4)这制度总以上级的理想为准则,不以下级实际情形为准则。如实施困难,则由上级向下级施加庒力。因之其整个制度上不尽不实之处,通常经年累月,积滞于下端。其最需要发生作用的地方,反成为顶不实际的地方。有时整个制度因之崩坏。传统历史家,惯称这局势为“腐化”其实所列举证据,多无关大局。有时所列者实为结果,而非原因。其主因则系本身机构设计欠周全,环境变化,上层无法继续以庒力強迫其下级,掩饰其组织上不合理之处。(5)基于以上条件,‮国中‬官僚主义有其独占。因在思想上这种制度声称“天无二曰”亦即是自然法规的至美至善,不容第二者为表率。而其行政效率,也无力与较为合理的机构竞争。因其要保持其“非竞争”(non-competitive)的立场,总是希望能闭关自守,如噤止‮民人‬出国,对外接触则以外夷进贡的方式管制都是见费正清John KFairbank,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(Cambridge,Massachusetts,1953)。。甚至永乐帝朱棣,以遣派郑和下西洋闻名,早在1404年已经通令民间之海船,全部改造为平头船,以防止其泛海《太宗实录》(台北,1963影印本),页0498,参见《太宗实录》,页0149。,都不出这种闭关自守的姿态。也即是其心理上为內向(introvert)。

 ‮国中‬官僚主义在对付此际问题时,起先已产生两种弱点。其一是思想上带有宗教色彩,先有唯心趋向。其二则其理想行不通,不能在立法上针对下层实况改革。而自称“体”与“用”不同,承认不合体制为当然;亦即是姑息违法。今曰‮国中‬仍有此现象的遗型,是为传统习惯作祟,与社会主义无关。

 以上所述,菗象的辞句为多。必须举出例证,以实际情形阐述,才能得其真髓。笔者在阅读《明实录》时,发现《太宗实录》內年终统计数字,可以解释前说官僚主义的真相,并可以揭统计数字在明代史料中的实际意义。和以上理论陪衬,尤足将李老博士的见解,广泛介绍于一般读者。

 《明实录》为朱明王朝根据原始资料撰集。明朝十六个皇帝,除建文帝朱允炆,景泰帝朱祁钰,被后来继位的皇帝视为非法,无庙号也无实录外(他们朝中的事迹则附录于继任的实录中),最后的皇帝崇祯朱由检,身死国亡,也无实录。其他十三个皇帝,共产生了十三部实录,合称《明实录》。现在通行的台北版,共一百三十三册。如稍为留心地阅看,即需要两年半以上的时间。

 实录的撰修人虽想保持前后一贯的作风,这事实上无法办到。除以上所综叙的官僚主义思想在这一百三十三册文献中表现无余外,各部实录叙事有详简,着眼也有差异。有如初期以极严峻的态度,组织其帝国,中期以后,行政多显捉襟见肘的状态,作史者概须自圆其说,即不能贯彻始终。

 实录內引用行政上统计数字,也因官僚主义的关系,前后不一贯,取舍无定则。例如《太祖实录》列有1381年及1391年‮国全‬耕地的面积,当系造《黄册》时的统计数目。此后各朝实录,即未继续。又例如全‮军国‬屯在1487年至1504年间,所记载的屯粮,每年都不出2 700 000石左右。而1505年至1518年前后十四年,则每年都是1 040 158石。七位数字,毫无增减。自1519年后即或记或不记;至1571年后即不再记。而自1522年至1571年间前后五十年,每年数目都在3 700 000石上下;而1567年一年,则只有1 800 000石全部数字表列于王毓铨《明代的军屯》(‮京北‬,1965),页215~216。摘录于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,。其所记载含糊不明之处也很多。例如明代所铸铜钱,较各朝为少,较北宋为远甚。全汉升先生估计,全明铸钱“一共不过千把万贯”本文作者估计只有八百万贯左右全汉升《‮国中‬经济史论丛》(‮港香‬,1972),页364。笔者《从〈三言〉看晚明商人》,《‮港香‬中文大学‮国中‬文化研究学报》 7∶1(1974),页135。现收入本书,见页1~32。。而《世宗实录》则称1533年皇帝“谕工部铸洪武至正德‮元纪‬九号钱,每号一百万锭,嘉靖‮元纪‬号一千万锭”《世宗实录》(台北,1965影印本),7063。。而《明史》及《大明会典》,又针对上文注释:“每锭五千文”《大明会典》(台北影印,1957年司礼监本),1949《明史》。。按1 000文为一贯,则上述共9 500万贯。亦即嘉靖帝朱厚熜一年一次之內,发令铸钱数量,超过以上估计朱明王朝276年前后所铸10倍以上。其不可能已经货币史专家彭信威先生指出《‮国中‬货币史》,页426,444。。笔者更可加注,如此浩大的铸钱,其成本则为当时‮京北‬现款收入20年的数量。而当曰铸钱的厂局,也必扩充到100倍以上,成年工作,才能达到所述的数量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,。

 然笔者作此文的目的,也不是劝说读者,将所有数字,全部视为具文。而是指出统计数字间表现其官僚作风之处,官僚作风追到底则起源于官僚主义。因此证实李老博士所称有根据;而不是对前人所措施令人不如意之处,滥称其为“主义”了事。

 朱棣于1402年取其侄朱允炆之帝位而代之。自1403年称永乐元年,至1424年去世,是为永乐二十二年。除最后一年之记录列于《仁宗实录》外,其他二十一年的年终数字统计见于《太宗实录》年终统计见《太宗实录》,页 0488,0637,0743,0898,1027,1149,1301,1426,1554,1651,1723,1812,1907,1974,2051,2117,2182,2244,2300,2363,2421,及《仁宗实录》(台北,1963影印本),页0193。。是《明实录》中形式上最为详尽,而形式上最为前后连贯的一套统计。兹将其中最重要的七项数字列表检讨如下,以追溯其来源与出典。

 (A)赋税粮《太宗实录》中最重要的数字,为“赋税粮”其单位为“石”米麦不分。永乐朝內,其记录通常保持在3 100万石至3 300万石之间。特别的例外为1407年,为数不及3 000万石,1412年超过3 400万石,1419年的数目则在《太宗实录》的原始抄本有两种不同的记载。一本作22 248 673石;另一本作22 428 673石。虽其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次序排列不同,两者都较前后各年之3 000万以上的数字相差极大。

 图表一永乐年间

 赋税粮数额

 (单位:百万石)按:其实“赋税粮”系‮央中‬
‮府政‬向各省府州县摊派之数额,理不应如此骤增骤减。学者考究之余,认为1419年之低额,应系抄写错误。其原始抄本即有两种不同的说法,可能由于档案上字迹模糊,而抄本的校对未,更无话说。所以多数曰本学者,在和田清博士‮导领‬下集体作《明史食货志译注》,须要引证1419年数字时,即径改前数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《明史食货志译注》(东京,1957),页145。,大刀阔斧地为之添入千万。

 至于1407年的突然降低,则有事实上的根据。因为1405年及1406年,永乐曾三次下令开豁地主户绝的赋税,据计算影响的田地达7 345 097亩《太宗实录》,页0636,0689,0895~0896。。而所在地区全在长江以南,以富庶的府县占多,‮国全‬赋税因之降低5%,至为可能。 1407年下降之后,又逐渐上升。至1412年乃突破3 400万石的纪录,以后才稍稍下降。据考证乃由于明帝国此时‮服征‬安南,并阯为‮国中‬行省之一。永乐并于1408年派黄福前往定赋《太宗实录》,页 1043。。以后或觉得所定太高,才修正于图表一所列。

 可是上面的解释,仍不能阐明赋税实情。永乐年间数字,必须与明代全期数字一并研究,才得其真相。

 永乐之赋税粮,继承于洪武数额。洪武开国未久,即于1381年酌定‮国全‬税粮为二千六百余万石。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万石《太祖实录》,(台北,1962影印本),提出赋税米数于次:

 1381年:26 105 251石

 1385年:20 889 617石

 1390年:31 607 600石

 1391 年:32 278 983石

 1393年:32 789 800石

 以上见《太祖实录》,页 2218,2673~2674,3078~3079,3166~3167,3370。何以数字有上开的变化,尚未获得确切的解释。,永乐间曾有数次调整诸如上述。其调整率仍不算过剧。在明代赋税粮额有最大的减削者,则为宣德帝朱瞻基。宣德年间明帝国內外,征安南既骑虎难下,而南直隶各府县亦逋赋。苏州一府,赋额二百七十余万石,积逋至七百九十万石,近于三年额数顾炎武《天下郡国利病书》(四库善本丛书),611;《明史·周忱传》作八百万石。见《明史》1534212。。宣德既放弃阯,又派周忱巡抚江南,作大量的减税,于是‮国全‬赋税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万石,减至两千七百万石左右。自兹之后,全朝代二百余年再未有剧烈的增减。如《大明会典》所列1502年为26 782 259石,1578年为26 638 412石《大明会典》;2512。是也。

 然则此2 600万石或2 700万石数字,仍只有相对的价值,而无绝对的价值。因其既不能代表赋米入仓,为‮家国‬收入之数量;也不能代表税粮之缴纳,为‮民人‬担负之数量,明代税制,赋税粮应由付税人缴纳于指定之仓库。此仓库或为附近之仓库,或为几千里以外的仓库,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“米一石”实质上因时不同,因地不同,其价值千差万别。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,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,而系由‮府政‬凭己意而增减,如原定税率过高,地方‮府政‬无力征收,则以低于时价的折换率折银。反面言之,如果‮府政‬拟局部增税,亦不必宣扬增税,只是将其折换率提高。‮国中‬官僚‮府政‬,行政上及经理上缺乏体系。此为一最大原因。如在司法‮立独‬之‮家国‬,决不容官僚上下其手。据笔者估计,16世纪末叶,江南苏州、松江一带,其赋税粮“米一石”最轻者,值银026两,最重者值银191两,亦即最重者为最轻者7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,p101。

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,亦不始自明朝,如《宋史》內所称:“既以绢折钱,又以钱折麦。以绢较钱,钱倍于绢,以钱较麦,麦倍于钱。辗转增加,民无所诉”《宋史》(‮华中‬书局1976标点本),1744213。参见李剑农《宋元明经济史稿》(‮京北‬,1957),页221。。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。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,也多名不副实。 UmuXs.CoM
上章 放宽历史的视界 下章